4月2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遥等20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肖遥等人的上诉,维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肖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欺骗群众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该组织从中收取“介绍费”“手续费”,并以“民间贷款”方式向社会违法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帮助他人讨债及讨回其发放的“高利贷”,该组织向借款人实施暴力讨债,先后在敦化市有组织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同时,还实施了强奸、窝藏、合同诈骗、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及相应财产刑刑罚。
二审审理期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根据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对各被告人认定的罪名及处以刑罚的判决无不当之处。肖遥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肖遥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稿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