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五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来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工作人员调解她家和本村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
工作人员热情地招呼他坐下,为他倒上热水,告诉她有事慢慢说说。
中年妇女于某是朝阳川镇太兴村的村民,1996年,于某家因为家里有事,没有时间耕种土地,夫妻决定将4.8亩承包地转包给了同村的郎某耕种,一来土地没有闲置,二来还能得点转包费干点别的。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郎某耕种土地期限到2024年,付给于某土地转包费5千元。
二十多年过去了,土地承包价格也飞涨,粮食价格也大大提高,国家给种地的农民提供了各种相应的惠民政策,向农民发放土地补贴款和种子补贴款等各项补贴。
此时的于某家,因这些年做过几宗生意都赔了钱,夫妻一年比一年岁数大了,给子女成完家后日子捉襟见肘。于是,于某和丈夫商量想向郎某要回承包地自己耕种,理由是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协议,现在不想包了,想要回来。
于某找到承包土地的郎某,说明来意,郎某说:“当初你缺钱的时候,求我让我承包你家的地,现在你看承包价格涨了,就想要回去。土地我不会退给你,你不服就去法院起诉吧。”
于某遭到拒绝很不是滋味,认为双方既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自己就有权主张要回来。于是,于某想到朝阳川司法所,希望能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给能给予调解,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接到于某的申请后,工作人员认真梳理了案情:认为于某想要回承包地的理由是当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协议,想反悔。而且经过调查: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价格的确提高了很多,由原来的每亩承包地1百元涨到了每亩5百元。从法律层面上讲,于某承包给郎某土地当时没有签订协议书,那么双方的约定就是无效的,于某也有权主张要回土地;但从道义上讲,当年于某家没钱的时候将承包地转包给郎某,如今承包地涨价了,于某又想要回土地,这的确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事。但工作人员考虑到于某家的实际困难,觉得在承包费和各种补贴款上给郭某争取一下也是情有可原的。
于是,工作人员将郎某联系到了调委会,跟郎某说明了于某的来意。于某听后火气不打一处来,指着对面坐着的于某说:“大嫂人真不讲究,前几天来我家要地,我不给,又来到司法所要。啥意思,当初你家缺钱时,你是怎么求我让我包你地的,现在承包费涨价了,你又来向我要,我就不给,你爱怎样怎样。”于某见郎某态度蛮横,也忽地站了起来大声说:“老郎,我把地转包给了你不假,但当初咱俩并没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我到法院起诉你的话有权要回土地!”眼看着本来就是同村和睦相处的两个人都怒气冲天地吵了起来,工作人员老刘连忙劝阻,凭着他多年的调解经验,将郎某拉到了隔壁的办公室,决定单独劝说调解。
老刘说:“都是同村邻里邻居的,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好商量,不要伤了和气。”郎某气哼哼地说:“不是我不好好说话,是她不讲究,明明把地转包给了我,现在看土地承包费涨价了,就想往回要,太不讲道理了。”工作人员老刘拍拍郎某的肩,笑着说:“人家说要回土地是有她的道理的,你当年转包她家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一定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你们却因不懂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土地的协议,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所以,于大嫂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土地的话也是有道理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这只能怪你当时不懂法,不签土地承包协议造成的后果。”
郎某听后一脸茫然:“我们农民不识几个字,也不懂法,承包土地就是口头说就算承包了,哪懂签订什么协议呀。刘同志帮我想个办法,我这都承包他土地二十多年了,要回去我不甘心。”
工作人员看郎某的语气有所缓和,趁机说:“土地你已经种了二十多年,也挣了钱,没有什么损失。但我们了解到于大嫂家现在生活确实困难,没有土地,农民靠啥生活。如果可以,你给他承包费增加一些,再把各种补贴费给他,我想他差不多能收回要地的想法。这样,土地你可以继续耕种到承包期,也不损失什么,你看怎么样?”
郎某本来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听了工作人员的解决方法,觉得也合乎情理,但又顾虑重重地说:“当初跟她家就是因为没签订土地协议才发生这样的事,我怕哪天她再反悔咋办?”
工作人员知道郎某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于是笑着说:“你放心,这次如果给你们调解成功,我们会给你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这个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于大嫂反悔也没用,协议书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席话,郎某放心的点了点头。
郎某的思想工作打通了,于某那儿就好说了。工作人员单独把于某叫到一边,跟于某说了郎某的想法。于某本来就想如果郎某能合情合理地给自己补偿一些,心里也就平衡,也就没啥可说的了,本来就是同村人,也不想因为要几个补偿钱伤了邻里邻居的感情。
于某和郎某当即在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签订了一份合情合理的土地转包协议书。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郎某做出了让步,一次性给于某补偿5千元转包费,而且从明年起,将土地的各种补贴款给于某。于某也同意土地不要回来,继续给郎某耕种到2024年。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这起纠纷不再追究其他任何赔偿问题。
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此案调解中,运用法、情、理化解纠纷,方法准确,在确定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宣布承包无效,同时运用同村邻里之间应该互相谅解,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情感方式,将矛盾纠纷人性化化解。即解决了郭某的生活困难问题,又把郎某已经承包二十多年的土地保住。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满意。(稿源:延吉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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