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赵丽)为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依法向长春市某中心发出首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
在审理以长春市某中心为被告的房屋行政给付一案时,该中心只委派了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没有出庭,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的规定,依法向该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该中心高度重视并立即书面函复,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应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法院做好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出庭应诉能保障老百姓在行政诉讼中“民告官能见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判公信力。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监督功能,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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