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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试点的省份之一,山东省检察机关总结了哪些经验?遇到了什么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
记者:山东检察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吴鹏飞:截至目前,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18件,其中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01件。
实践证明,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而且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耕地、林地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通过司法办案,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督促关停整治非法排污企业62家,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219万元,惩治了一批无合法资质、无环评手续、非法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土小企业。
我们把重点放在监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上,对发现的一些行政机关一罚了之、未依法采取后续措施,或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89%的行政机关都能够积极整改到位。
记者:通过试点,山东检察机关总结了哪些经验?
吴鹏飞:我们坚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会签文件、座谈交流等形式,不断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技术咨询,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对下指导是做好公益案件试点工作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模式优势:省院加强业务统筹和指导;试点市级院对每起案件线索初审把关、全程跟进;试点基层院承担起办案主力的重任。三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集中讨论,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诉得出、判得住”。
要深化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律性认识,检验这一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必须保持一定的办案规模。我们以办案为中心,把握线索收集、诉前程序等关键环节,突出抓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诉讼监督等职责,依托派驻检察室、信息平台,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把办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起诉案件作为重中之重。
记者:从山东的试点经验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哪些特点和规律?
吴鹏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首先是诉讼目的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私益诉讼,检察机关与其提起的公益诉讼本身并无任何直接的利益关系,其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是诉讼地位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不应等同于普通原告。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参与庭审的,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点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普通原告。
最后是诉讼任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发挥的是监督和补位作用,因此必须履行诉前程序,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的手段,也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此外,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除了承担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的任务,还应承担诉讼监督的任务。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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