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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直播间与群众“隔空”交流吉铁法院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20-09-18 14:07:5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崔佳)什么是刑事涉财产刑,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范围有哪些?判刑后不缴纳罚金法院会采取哪些执行举措呢?答案尽在以下直播采访中。

9月17日上午9点40分,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尚立福应邀参加由省法院执行局与省广播电视台FM103.3吉林旅游广播联合推出的“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局长走进直播间”栏目”,解读群众关心的法院执行问题。

采访经典回顾:

问题一、什么是刑事财产刑?我国目前对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整体趋势?

尚立福副院长:刑事涉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目的是既惩罚犯罪又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比如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随着新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在我国判处财产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现行刑法及修正案规定的约470个罪名中,适用财产刑的罪名占所有罪名的50%左右。201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全面加强了对刑事涉财产刑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目前全国人民法院所有的刑事涉财产刑案件必须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执行案件,再交付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问题二、判处有期徒刑后,有人拒不交罚金,会有什么影响?

尚立福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罚金刑的执行无执行时效的规定,具有随时强制缴纳的特点,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以强制执行。基于上述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能够缴纳罚金的,应当及时缴纳,这时还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宣判后不仅终生需要缴纳,对量刑不会产生积极效果。

问题三、既然刑事财产刑必须缴纳,但有些被告人及其家属就是不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尚立福副院长:首先就像前边介绍的宣判前没有缴纳罚金或其他财产刑,不能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量刑有影响;其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限内如果没有缴纳罚金和其他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减刑、假释的;再次就是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因不缴纳罚金等刑事涉财产刑,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告人的就职、创业、消费、征信等方面将产生很大影响。综合以上几点,刑事罚金或者其他财产刑能缴纳时应及时缴纳,避免出现问题时再缴纳对自己及亲人产生其他的影响。

直播期间尚立福副院长还专业介绍了“刑事涉财产刑的范围”“第三人取得赃款赃物的追缴”“被害人损失的赔偿”等热点问题,紧密贴合群众需求,受到热情地电话反馈及法律咨询,一时间形成浓厚的交流学习氛围。这为群众了解执行、接受执行、尊重执行、助力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执行攻坚法院在行动。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亦将在省高院、长铁中院带领下全面落实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积极维护群众权益,全力回应群众期待,携手群众共同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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