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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看护不力 幼儿园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7-08-15 13:36:1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记者 王永范 通讯员 韩梅花 柳琦)近日,吉林省和龙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汪某就读于和龙市某幼儿园,当课间汪某玩操场大型玩具时,在练习臂力的横梯处不幸摔伤,导致左肱骨骨折。汪某的父母将该幼儿园起诉至和龙市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汪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办案法官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汪某在幼儿园受到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被告举证未能证明该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当今社会,很多父母出于早教等目的,将年幼的孩子送去幼儿园学习,但在学习过程中,小朋友却因种种原因不时会受伤,由此引发的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案屡有发生。对此,和龙市法院再次提醒各教育机构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最全面的保护,一方面,在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年龄尚小,普遍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因受到严格的管理,幼儿园应合理安排老师或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不同学生在生理状况、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幼儿园应对特殊学生给予特殊关注。此外,相对于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幼儿园老师对幼儿的看护及管理应有极强的安全保护意识及较高的管理责任义务,严防事故的发生。(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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