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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捡”到的手机算“偷”吗

发布时间:2021-01-05 14:53:3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洋)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矫某某盗窃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商伟东主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五人作为听证人员应邀参会,公安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矫某某及相关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自己携带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排座椅。随后上车的矫某某发现手机并装入自己包内带回家中。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矫某某另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矫某某拟作不起诉案件事实、证据以及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公安机关代表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和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代表同意检察机关对矫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拟被不起诉人矫某某在会上真诚悔罪,对自己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的行为表示后悔不已、认罪悔罪,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各方阐述意见后,听证人员详细询问了盗窃罪的具体规定,有关“捡”与“偷”的界限,承办检察官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邀的听证人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矫某某拟作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希望矫某某吸取此次教训,以后做到遵纪守法。

最后,商伟东专委进行总结: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由过去的“结案、事了”,转变提升为“案结、事了、人和”,“人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更高要求。这起案件中矫某某盗窃的行为具有代表性,通过公开听证也是想向社会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减少社会类似的犯罪情况发生。

检察公开听证不仅是为了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民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正义,同时通过典型案例起到宣传作用,达到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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