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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建立“三级审核”制度 进一步提升省级环保督察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发布时间:2021-01-17 13:32:0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升吉林省延吉市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按照相关要求,延吉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省级环保督察案件办理三级审核制度,全面推进办案进程。

一是规范案件初审。重点案件(含重复案件)由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非重点案件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到现场进行核实。调查初步核实结果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于案件转办当日17时前报市工作协调联络组进行审核。案件办理结果要求在案件转办第二日10时前由牵头部门按照“六项审核要点”要求,并将全部佐证材料上报至市协调联络组进行复审。

二是规范案件复审。市协调联络组负责组织对信访案件牵头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重点案件(含重复案件)建立案件复审例会制度,并组织案件办理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召开复审会(案件转办第二日15时),共同会商研判,确定修改意见,要求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视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为2个小时内)补充相关材料。

三是规范案件终审。建立由分管副市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等相关责任部门为成员的信访案件终审例会制度,于案件转办第三日的14时组织召开审核会议,由信访案件牵头部门负责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说明,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市工作协调联络组信访案件办理组负责完善案件办理报告,并报延边州工作协调联络组审核。(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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