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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嘴馋捕野猪被刑事制裁

发布时间:2021-01-22 13:09:0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刘蕾)在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辖区的某个林场内,四人为了贪图野味,使用扎枪合伙猎捕了一头野猪。为了一时的嘴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李某、潘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使用扎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只。经鉴定,非法狩猎现场位于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内河林场51林班6小班,权属为国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为野猪,数量一只,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李某、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猪一只,四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辖区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庭审过后,被告人王某:“我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次认识到了教训,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了。”被告人潘某:“农村人这方面意识较低,认识不到违法,以后会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了保护野生动物,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法小虎温馨提醒: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每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远离野味,切莫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而走上违法的道路。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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