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通化县某村的李某邀请朋友刘某到家中喝酒。酒桌上,两人谈天说地、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酒过三巡,趁李某出屋上厕所之际,刘某竟动起了“歪”心思,盗走李某衣柜中黑色皮衣兜里的7500元现金。之后,李某发现衣兜里的钱“不翼而飞”,便报了警。经警方深入调查,盗窃者正是李某的“酒友”刘某。2021年1月18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盗窃罪为由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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