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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有 触犯法律铸大错

发布时间:2021-05-14 13:37:0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李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八百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20年10月30日15时许,在长春火车站北售票室窗口购买车票时,临时起意盗窃他人放在售票窗口处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手机一部,离开售票大厅后将被盗手机关机并放至上衣兜内据为己有。被告人自以为其犯罪行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并心存侥幸,岂知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被缴回并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俗语有言:“非已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告诫我们应取财有道。世上虽有侥幸之事,却断不可存侥幸之心,无数事实证明,侥幸就是不幸的开始,被告人李某一时贪念铸成大错,应引以为鉴。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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