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延边某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诉被告吉林某保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保温工程公司)拖欠供热费,保温工程公司以热力公司没有通知其缴纳取暖费为由拒缴取暖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热力公司实际为保温工程公司提供了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热力公司履行了供热义务,保温工程公司应履行缴纳供热费的义务,最终判决保温工程公司依法支付热力公司供热费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热用户事实上享受了供热服务应依法缴纳取暖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热费催缴通知可采用电话、短信、微信或者张贴热用户的出入门等方式,热用户未收到缴费通知书不是其拒缴取暖费的法定事由,热用户未按照供热报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停手续时,依法应全额支付取暖费。
法条链接:《延吉市供热报停暂行管理规定》,热用户逾期不缴纳供热费的,经催告并在供热开始后一个月内仍未缴纳热费,热经营单位可停止供热。停止供热后按报停处理,热用户应当缴纳停热前的正常热费及停热后的固定热费。催告通知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或者张贴热用户的出入门等方式。停止供热所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承担。(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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