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取他人钱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周某为好友关系,今年2月期间,周某经常邀请张某到家中做客,一来二去张某对周某家便非常熟悉,一日,被告人张某趁无人之际,将其家中北侧卧室梳妆台上放有黄色牛皮纸信封中的11800元人民币现金窃取,后将现金藏匿在车后备箱备胎处的夹缝中。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赃款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张某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十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您,不要将大量现金存放家中,应存入银行,妥善保管好存折,将存折及身份证、户口簿分别存放。当您发现家中被盗时,不要紧张,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尽早侦破案件。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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