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田茹)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被告人辛某因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天然水曲柳树一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辛某现居敦化市黄泥河镇,为做烧柴于2020年2月中旬,先后五次擅自进入黄泥河林业局国有林区内砍木材,期间,使用手锯砍伐水曲柳树一株,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使违法者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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