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臧运娇)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1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总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6.9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辽宁总公司的允许下,在延吉市成立延边分公司,王某任延边分公司经理,接受辽宁总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并陆续成立延吉、敦化、汪清、珲春、安图、和龙、四平分公司。同年11月,在王某的领导下,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敦化市成立辽宁某公司敦化分公司。自2015年11月以来,王某组织多人在辽宁某公司延边分公司以及延吉、敦化、汪清、珲春、安图、和龙、四平等地分公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做宣传积极开展业务,不久就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公司组织业务员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人员到全州各地分公司参观,观看总公司提供的宣传视频。就这样,通过召开产品说明会、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转发微信朋友圈、讲课、播放宣传片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回报,加上投资者之间的口耳相传、亲友介绍等,短短两三年时间,这家辽宁某公司延边分公司靠推介“月鑫宝”、“单季红”、“双季盈”、“四季丰”、“月盈宝”、“定投宝A”、“定投宝B”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6.9亿余元,集资参与人员达7600余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活动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所谓的理财产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违反了相关发行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员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该案思路明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所谓“收益丰厚、机会难得、高额返利,固定分红”都很可能是忽悠,美丽诱惑的背后其实是一个个诱饵。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 “圈套”就是“陷阱”。一旦上当受骗,轻则财产受损,重则倾家荡产,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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