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以和解方式,协调处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C公司诉称,被告王涛(化名)与原告C公司达成运输合同,由C公司为王涛运输砂石料货物,2019年11月26日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运费进行结算,王涛共拖欠C公司运费人民币30600元,当时因王涛无钱支付运费,故于2020年9月7日结算时为C公司出具欠据一份。欠据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经C公司多次催要,王涛一直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C公司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案情清晰争议并不大,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在与原、被告沟通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涛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C公司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涛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至少偿还原告C公司人民币25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时止。如被告王涛不能按期履行出现逾期,则原告C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和谐理念贯穿案件当中,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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