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蕾)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被告人张某在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清理运输红松果的道路时,因1棵红松树阻碍了道路通行,张某便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自家油锯将阻碍道路上的1棵红松幼树伐倒并致幼树死亡。
经鉴定:张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15林班3小班内,林地权属为国有,涉案林木树种为天然红松幼树(活立木,15年生) 1棵,天然红松幼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松幼树活立木1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最终,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伐树不能任性,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法官表示,树木易砍不易种,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将会构成犯罪。大家要提高环保意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