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2日对外公布,二季度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据介绍,为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人民银行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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