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高慧)为加强职务和经济犯罪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强化诉讼监督效果,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第二检察部主任郭福刚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姚远来、副主任吕翠及全州其他县、市院职务和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检察官等20余人参加观摩。
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1994年10月至1998年任敦化市某局出纳员。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管理的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0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转给其兄用于购买电脑、刻录机等设备,供其本人开店使用;另将单位公款10000余元陆续取出挥霍;同时将单位公款82385元擅自借给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三人使用,截至案发时均未偿还。199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单位存储在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公款人民币213000元和工商银行账户内公款140999元取出,连同单位保险柜内的公款现金人民币150000余元,共计人民币503999余元取出后出逃,赃款被其购房等花掉。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计非法侵吞、窃取公款人民币616384余元。
因本案案发时间距今已23年,新旧证据复杂多样,公诉人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制作了讯问提纲,并将全部在案证据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组,用清晰明了的PPT在庭审中展示。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简洁严谨的讯问、条理清晰的举证、掷地有声的辩论及充满温度的公诉意见,完整地还原了犯罪经过及结果,在揭露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的同时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彰显了法律情怀和人文关怀,起到了很好的庭审效果,较好地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延边州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姚远来及其它各县市院参加观摩的相关人员召开了听庭评议会,大家围绕庭审中程序、证据方面、PPT的使用及公诉人的整体表现等内容进行了评议,认为本次庭审程序规范,公诉人思维缜密,论证充分,讯问被告人针对性强,注重以案说法,还对被告人适时进行了法庭教育,充分展示了新时代检察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姚远来主任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完整规范、指控清晰有力、庭审效果良好,同时,提出了应注重相关细节把握、讯问提纲条理性等多条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次庭审观摩活动,是适应新时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检察官履职能力的重要内容。今后,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会继续选取有代表性、针对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通过庭审观摩和评议交流,以评促改,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业务能力,全面提高出庭规范化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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