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面单个人信息一览无余,隐私面单推广收效甚微。
法律如何为快递信息安全上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其中涉及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快递行业必须遵守,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为契机,完善快递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隐私面单功能的全面推行。
快递面单信息裸奔严重,隐私面单功能推行遇冷,细化隐私面单实施标准。考虑到成本费用、派件效率等问题,刘俊海认为要快递平台主动全面推行隐私面单功能,积极性可能不高,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
2009年邮政法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后,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快递暂行条例》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刘俊海认为,作为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也应考虑对《快递暂行条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他建议将全面推行隐私面单制度的相关内容加入其中,隐私面单要作为快递平台“应当”提供的服务,快递面单上用户信息应默认为隐藏状态。要通过顶层设计来督促各快递平台尽快全面落实隐私面单功能。
朱巍对此表示认同,他建议除了要强制要求快递平台使用隐私面单外,相关部门也应考虑制定统一的隐私面单执行标准,从技术、配送、面单信息规范等内容进行统一规制,对不执行的平台要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除了快递面单,快递信息泄露也有许多是快递公司“内鬼”所为,比如去年引发关注的“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案就是不法分子与圆通速递工作人员勾结,通过有偿租用圆通员工系统账号盗取公民个人信息。
“这说明当前一些快递平台在内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大漏洞,需要快递平台更加严格地对自身系统、员工等进行监管。”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这意味着当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在数据处理、数据保护中不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现行《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10万元,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赵占领看来,最高处罚的数额相较快递企业的利润过低,建议在修改《快递暂行条例》时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治理快递行业信息泄露,重点应在快递平台上,应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倒逼平台不断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完善自身内部安全管控。(赵晨熙)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