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药牛髓粉蛋白固体饮料”“纳豆激酶红曲”……在安徽宿州83岁的高大爷家中,堆满了各种品牌和种类的保健品。高大爷的女儿高女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还只是一小部分,有些已经吃完了,老两口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了30万元,现在全买保健品了,这些年来每月的退休金也一分不剩。”
“印象最深的是老爷子买过的‘保健醋’,300元一瓶,一箱12瓶,他一下买了5箱,4年了还没吃完。我拿来尝了下,味道跟平时家里吃的醋没什么区别。”高女士说,家里人不是没劝过,但父亲根本不听,还气得不轻,实在没办法,只能由他去了。
类似的经历,不少家庭都遭遇过。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注重养生和保健,保健品市场欣欣向荣。与此同时,上门推销、组织活动,虚假宣传夸大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情况屡屡发生,轻则导致老年人钱财受损,重则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也严重影响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和谐。
在高女士看来,这些“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就是在街上给路过的老人发传单,嘘寒问暖,让他们去听讲座,逢年过节送些米、面、油,卖的也都是“一眼假”的东西,“可老人就是深信不疑”。
高女士决定与推销人员当面对质,“拆穿”他们。有一回,她堵住上门推销人员,“我就骂他们没良心,再来我就报警。”结果高大爷立马急了,当即反驳女儿:“我没花你一分钱,买保健品是为了身体好,你有什么资格管我?”
“我父亲近七八年来没怎么生过病,因为他生活习惯比较好,每天坚持锻炼,定期去医院检查。可我父亲却把这归功于吃了那些保健品,坚持认为‘我要不吃保健品早就住院了’。”高女士无奈地说,家人对此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通过一线采访、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不法分子通过免费理疗、赠送礼品、健康讲座、“专家”坐诊、返还红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五花八门的方式,与老人拉近关系、向老人推销保健品,这些保健品不仅价格高昂,还存在非法添加激素等质量问题,实属“坑老”行为。除了健康讲座,电话推销保健品也常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广告法,若消费者受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先行赔偿。消费者也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进行维权,以避免维权中零散个体力量不对称的局面。
社会共治是解决保健品“坑老”问题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保健品问题的监督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督促和引导保健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舆论导向;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鼓励和方便老年人遇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应落实好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赵丽 张守坤)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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