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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2-05-19 00:07:1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大家看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这个名词是不是有点陌生?不要紧,今天让我们到“敦‘小’检普法课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更多关注的是犯罪分子被判了几年刑罚,而较少注意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这个“不被关注的名词”,但在检察工作中,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刑罚的正确执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必不可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一审判决法院执行,相关案件的执行监督由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即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

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具体情形有:

(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民个人有妨碍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发现有关机关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官重要提醒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部分,切不可忽视。服刑人员如果不主动履行财产刑,会影响减刑、假释,即使刑满释放也会被法院继续追缴。法院终结执行的财产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亦可恢复执行。人民群众发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违法违规线索等,均可拨打监督热线0433-6362013。(敦化市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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