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延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通告如下。
一、延吉市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延吉市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三、防汛期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宣传部门、各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短视频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部门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消防救援大队、行业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抗旱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纪检监察部门、政府督查部门,要对防汛指挥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雨情通报等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七、延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确定阻碍行洪的要提请市防指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行政执法、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紧急防汛期,各镇(街道)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市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九、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执行市防指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
(六)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七)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九)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延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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