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记者 王永范 通讯员 刘明哲 韩虹玉)于某某在自己家中与杨某某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用拳头连续殴打杨某某头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吉林省和龙市法院判决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经济损失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在狱中服刑,其认为在狱中服刑就不用再对判决中的民事部分进行赔偿而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无奈之下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狱中与于某某及其亲属谈话,并释明于某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若不履行仍要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犯罪责任等惩治措施。这样,于某某在出狱后不仅仅是寸步难行,还可能会承受更多“牢狱之灾”,更可能因长期拒绝履行,导致其所承担的民事履行责任也将向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想法与法律规定有偏差,并当场要求其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款。该执行案件最终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释法说理下得以顺利执结。(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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