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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六步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2-09-14 21:35:1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阳未检工作室就一起考察期满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不公开听证。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考察要求,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未实施新的犯罪且未发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犯罪,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社会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9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在案件受理后,办案人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社区等单位,对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社会环境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制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于再犯可能性小、符合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未成年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适用、跟踪帮教内容、家庭教育指导等有着重大影响。

督促监护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与被监护人之间缺乏沟通、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受到重大影响的,办案人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沟通与交流,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亲职教育

办案人对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监护人进行训诫,指出教育方式的错误,责令履行家庭教育义务,针对不同的家庭教育问题量身定做“建立信任关系”“改善亲子关系”等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加强和改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督促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问题家长”的意识觉醒,提升检察帮教效果。

社会力量参与

依托相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精准帮扶,长远救助。对于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身体伤害等的未成年人,由专门的心理疏导机构提供心理疏导,对于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治疗。对于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加大社会力量参与。

司法救助

办案人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全面、特殊、优先的保护。对于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等情况,办案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救助线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犯罪记录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一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背后,牵动的是社会调查、督促监护、亲职教育、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救助、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的工作。未检工作室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不溺爱的决定和决心,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上,让未成年人感受法律温度,看到执法透明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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