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陶铸民)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后由于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但因财产分配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故此诉讼至梅河口法院。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开展了调解。在解决双方当事人财产问题后,双方却在抚养费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原来张某离婚后就准备去外地务工,王某担心其将来难以按期支付抚养费用,对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和顾虑之后,工作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调解,最后在双方的共有财产中预留出十万元交与王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在离婚纠纷中不但应该考虑到离婚双方的权利,更不能忽视未成人的保护,应该认识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而当今社会人口流动大,各类经济活动频繁,容易出现离异后父母各在一方,抚养给付不及时或者讨要抚养费难等问题,不利于未成人的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双方经济条件允许、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在共同财产中预留一部分作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种有益尝试。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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