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巍 金日秀)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更是法定义务。近日,吉林延吉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庭审中,法庭邀请了延边州老龄工作委员会人员以及原被告的十余名亲朋好友旁听庭审。
郑某是一位白发苍苍的81岁老人,无劳动能力,其含辛茹苦地将三名子女养大成人,花费巨大精力和财力让子女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将子女们培养成高学历人才。小女儿在医院上班,每月有固定高额收入,在延吉拥有两套房屋;儿子是上海某公司的董事长,每月也有高额收入,但两人自打毕业至今,从没有向郑某尽到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大女儿没有固定工作,偶尔给老人生活费,郑某及其老伴仅靠这一个子女给的生活费和养老收入为生。2020年6月,郑某患病入住延边医院接受治疗,但其子女仍对郑某不闻不问,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子女们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三名被告的母亲,因患卵巢癌、反流性食管炎、慢性萎缩性胃炎、低蛋白血症、血脂异常等疾病在延边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已将被告名下的存款3万元执行完毕。现原告无工资收入,其配偶每月工资为3200元。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除其配偶养老收入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患有重病需要进行治疗,三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在其承受范围内应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最终判决两个女儿向母亲分别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儿子向母亲给付赡养费2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导手册,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延边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张宏淼表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有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在延边地区普遍存在子女在外地的情况,这时老年人很孤独,需要经济上的供养,子女常回家看看,多打电话多沟通,作为子女在老年人需要时给予关心关怀,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延吉法院把创新涉老年人审判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构建全面、温情、高效、符合老龄化现状和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审判工作体系,为预防和化解涉老纠纷、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另外,延吉法院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的方式让司法透明化,以案件的审理过程获取更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引导广大社会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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