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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搭起连心桥 原告被告终和好

发布时间:2022-11-21 20:51:2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付欣然)近日,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汪某受雇于张某,于22时从汪清出发拉一车砂子到珲春,途经图们凉水,汪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属于车主张某)驶出道路翻进沟内,造成汪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近亲属要求张某承担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某则认为,虽然他与汪某为雇佣关系,但在此次事故中,汪某负有全部责任,且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也严重损坏,损失惨重,他主张汪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未能及时有效沟通,导致积怨颇深,心生怨怼,矛盾升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原告家庭确实困难又失去了经济支柱,被告损失也比较大,判决不利于解开双方心中的“疙瘩”。办案法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安抚情绪,又把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调解室进行全方位沟通,在原被告间搭起“连心桥”,最终双方泪洒现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9万元现金,案件以原告撤诉告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呼吁提供劳务方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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