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杨茂林 梁泽旭)11月29日,珲春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该起案件跨图们市、珲春市两个行政区划,涉案林地面积达88.1254公顷,属于延边林区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12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在国有林区内有新砍伐的伐根,依法受案后,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王某某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王某某如实交代自己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其他共同参与人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调查,2022年2月17日,王某某购买图们市居民乔某某位于图们市亭岩村的集体林地,并在图们市林业局申请办理了该林地三个采伐区合计16公顷的采伐许可,许可采伐总立木蓄积456.9944立方米。2022年4月11日至5月10日期间,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树种和方式的情况下,雇佣、指使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超采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在知道王某某上述违法行为后,仍为王某某分工从事相关活动,共同参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王某某等人非法采伐的林木总立木蓄积1695.5888立方米,木材总价值人民币1556885.98元,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立木蓄积257.5279立方米,木材价值人民币237928.47元。
办案过程
案发后,珲春林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该院成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案组,以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第一检察部和第二检察部协同配合,在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开展鉴定等方面加强内部协作,同时通过检察长带头实地踏查、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异地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固定案件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结论,该案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高达1563887.50元人民币。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0000.00元至1200000.00元不等的罚金,以及140895.00元至1563887.50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特别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在破坏森林资源领域的案件中,损害国有林地资源的行为破坏了林地资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同样具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违反国家规定损害集体林地资源的行为同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绿色是大自然的底色,生态环境关乎民族未来、百姓福祉,守护身边的“绿水青山”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损害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刑事制裁,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珲春林区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通过能动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惩治犯罪+保护公益”相结合的法律监督模式,持续为珲春林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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