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金光日)近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使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李先生意外离世,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女儿五人因对李先生生前入股的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资料,某公司不予配合,后原告五人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经过阅卷了解到,某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问题并无特别规定,考虑到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且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经确认案涉及股权的继承问题后,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某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保障五原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至此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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