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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发布时间:2022-12-29 22:26:4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朱延旭)依法定罪量刑,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被告人孟某某上山采集松子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放倒红松2棵。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和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形,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了判决,实现了惩罚教育相结合的良好效果。

被告人孟某某上山采集松子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放倒红松2棵。经鉴定,孟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现场的林木权属为国有。天然红松(活立木)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已毁坏致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孟某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以及前罪距离现罪的时间长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因素,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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