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杨悦)近日,由吉林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院领导任审判长的某公司起诉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系列案公开开庭审理。该公司建有生产建设项目。市环境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市环境局认为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决定罚款10万元;认为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决定罚款27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长春铁路法院。
合议庭就被告主体资格、基本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对案涉及行为给环境资源造成的影响、下一步可能整改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将绿色发展理念有机贯穿于整个庭审当中。
长春铁路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尤其指出,无论是自行处置危险废物,还是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都会对土壤、水体、大气和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一步,长春铁路法院将继续加大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力度,全面推行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资案件的审理,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好环境资源公共利益,不断践行“两山理念”,为打造生态春城提供有利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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