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主动“上门”办案,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董意强了解到被不起诉人何某卧床在家后,主动到何某家中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相关文书送到何某手中。何某表示将认真悔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今后坚决不做违法事情,并对检察官上门办案的方式表示感谢。
检察官上门办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理念,彰显检察温度。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遇到特殊对象主动“上门办案”“上门宣告”,在工作细微之处体现检察干警的便民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情怀,树立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敦化市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