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李某寄来的监督申请书,反映其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3月,李某涉及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同村村民李某、张某波、张某伟、常某强、李某恩以五户联保的形式在敦化农商行分别贷款23000元到28000元不等,李某被人冒名贷款28000元。因五位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被敦化农商行起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经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调解书认定五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民事检察办案组受案后,调取原审卷宗,经核实原审调解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李某未实际参与借款。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判决李某不承担此案的偿还责任。
敦化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却对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李某不服,再次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无法律依据。
李某身在河北,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造成生活不便,无法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模式,就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李某限制消费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召开线上听证,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参加。根据听证员的意见,经综合考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敦化市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敦化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李某解除了限制消费令,使得监督申请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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