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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防范风险护民安康

发布时间:2023-04-03 21:50:34 推广 来源:法治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三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3109件,引导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保障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鼓楼法院收集整理已审结的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指引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正确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服务。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对食品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虽然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违规操作、蒙骗欺诈问题依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更改保质日期、不依法依规明确如实标注相关事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生命健康权益。诸如此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是由于一些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缺乏诚信守法意识,企图弄虚作假赚取不义之财。

因此,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依照法治宣传教育原则,坚持不懈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守法合规、诚实守信教育。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应当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坚决不给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应当仔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保护自身健康安全。(王莹 张艳华)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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