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夏秋雨)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法官了解到被告因车祸受伤,出行不便,到庭应诉较为困难后,来到了被告人家中开庭。
一张小方桌,几把塑料椅,“庭审现场”陈设虽简单,程序却并未省略。
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路过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刚停车的汽车追尾相撞,事故致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用易接受、能听懂的话语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现场普法,被告人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性。
通过此次“庭审入户”,既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权威,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创新便民服务方式,彰显司法温情,传递司法温度,让群众享受到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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