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我和同事一行到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提前介入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为实现刑事与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办案人查阅案卷材料,听取了公安机关对案件和侦查情况的介绍,并现场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研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
来之前已经初步了解,该案件是近年来省内最大的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但当我打开侦查卷宗时,还是被惊呆了,涉案野生动物总数高达3819只。
其中,有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东北三宝”之一的紫貂4只;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黄喉貂、雕鸮1只、水獭等20只;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几千只。这还仅仅是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死体、皮毛的数量,体现在账本上,却无法查实的更是数以万计。
回到单位以后,我仔细翻阅着卷宗,一时间竟犯了难。非法猎捕、买卖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例,全国并不是没有,但是狩猎数量这么大,涉案人员这么多,交易次数这么多,又涉及非法猎捕、收购、买卖、运输全链条犯罪的,没有现成的案例可借鉴。上千次的交易,形成了无数个责任链条的交叉排列组合,绝大多数案件事实中,下游买家购买的野生动物,不是直接向上游狩猎者购买,而是经过中间收购商转手,买家与猎捕者无法对应、匹配,连带责任便无法串联。但是我心里始终有一个想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然受到严重侵害,无论多难,都要啃下这块“硬骨头”。想都是困难,做都是办法。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怎样固定证据链条呢?怎样串联责任链条?
为破解连带责任难题,吉林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给予全程业务指导,两级院先后召开了三次专题案件研讨会,一体化研究分析如何进行法律适用、连带责任最佳串联方式。伴随着大家激烈的讨论,思路逐渐明晰,我的信心也越来越足。
正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2020年6月15日,蛟河市检察院正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最终确定了分类制定方案:一、以全链条追究为原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尽最大可能串联起捕猎者、收购者、购买者、运输者,由全链条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无法确定下游买方购买的野生动物为谁猎捕,仅能分段串联起猎捕者与收购者、收购者与购买者的情况下,由猎捕者与收购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追究收购者与购买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既让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得到完全赔偿,又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避免了一个损害结果产生重复赔偿,保证案件严谨性。2020年8月、10月,吉林市检察院与蛟河市检察院两次到省检察院请示汇报。省院对该案也高度重视,认为该案生物多样性存在严重破坏,同时,滥食野生动物也存在公共安全风险,公共利益受损害严重,案件极具代表性。当即指示,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开展全省首例公益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2020年10月26、27日,蛟河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前往银行及产权部门查询刘某某、常某某等人财产情况,探索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就在这时,又一个难题摆在了面前。经过前后两天的查询,辗转了多家银行及职能部门,结果一无所获,多名被告人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怎么办呢?这时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期限马上到了,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生态环境如何修复?我心想,我们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维护公共利益,才是最终目的。我决定“两条腿走路”。2020年11月13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刘某某、常某某等24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652,710.00元。与此同时,从滥捕、滥食存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入手,延伸到万物皆有灵性,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话题,加强对多名被告人及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说服感化,被告人有的庭前积极赔偿,有的当庭悔罪,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571,010.00元。2021年8月7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看到被告纷纷积极赔偿,我深深感受到了他们的悔罪之心,倍感欣慰。至此,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合上卷宗,我仿佛看到森林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机,动物自由繁衍生息。望着身上的检徽,一股使命感油然而生,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永远在路上。(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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