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李今花 仇林)
基本案情
美美是一名某幼儿园学生。上学期间,幼儿吃完间食,准备上课前,老师让幼儿准备上课用具,因洗漱台附近地面上有水,美美踩到水滑倒时撞到柜子,导致左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左侧胫骨骨折。因赔偿意见不一致,美美父母将某幼儿园诉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36968.89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事故时美美系一名4岁的孩子,尚不能对地面湿滑等危险情况进行预判及防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幼儿教育机构,应对美美的安全尽到注意及保障义务。被告某幼儿园的老师证明孩子是因地面有水导致摔伤,被告某幼儿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被告某幼儿园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美美的伤害幼儿园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美美各项损失24892.59元。
法官寄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仅有“教书”的责任,更有“育人”的管理义务,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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