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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当庭履行 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14 21:42:0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金光日)近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李某与许某是多年生意伙伴,许某打电话在李某处订购彩铝型材门斗,约定每平方米500元,外墙真石漆每平方米人工加材料60元,并约定安装完成后结账。2022年11月12日李某全部完成安装,经计算实际发生的价款为23815元,并要求许某结算,许某认为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价款计算费用,仅支付李某11000元,余款12815元拒绝支付,李某多次索要余款,许某百般推诿,拒绝支付。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许某诉讼至和龙法院,要求许某支付余款12815元。

案件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马上联系被告许某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许某很委屈地说自己也是受害人,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价款计算费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劝导,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努力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让当事人知悉诉讼中所存在的风险以及不偿还货款的法律后果。经过一番释法析理,许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许某当场支付李某货款4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双方一旦出现纠纷,到底孰是孰非,没有事实依据。在买卖关系中,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标的物信息、合同价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及送达条款等内容。同时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如将合同履行中的快递单、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函件等书面文件妥善保存,如若再发生相关纠纷,可以作为维护己方权益的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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