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玉凤)一部电梯、两张高铁票,一次普通的旅程,改变了两个家庭的命运。
案情介绍:2023年4月24日,布女士花费106.50元购买了4月25日从延吉西站前往龙嘉站的C1050次车票。布女士于2023年4月25日到达延吉西站,在检票进站后乘扶梯时,被扶梯上旅客曹女士撞倒,布女士从扶梯上摔倒后受伤。并于当日到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住院7天,花费住院费等3万余元。
2023年5月15日,布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曹女士和铁路集团公司共同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由二被告立即向其支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门诊费、购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申请保全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00244.96元。
2023年7月10日,经鉴定,布女士的本次损伤评定九级伤残。
布女士今年57岁,她没想到,祸从天降,年近60的自己还要承受腰椎粉碎性骨折的痛苦。这样的结果也让曹女士难以接受,在这场意外中,明明自己也是受害人。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后二被告积极配合将布女士送至医院,且布女士本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布女士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曹女士承担70%的责任,同时铁路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由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曹女士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关于曹女士的责任:被告曹女士主张本次事故与扶梯的运行存在因果关系,是由于扶梯运行不正常导致身体突然向后仰,撞倒布女士。经查,被告铁路集团公司对案涉扶梯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情况正常,电梯正常运行。事发当天监控视频显示,被告曹女士没有遵守铁路广播播放和粘贴在扶梯上的乘梯时请握紧扶手的注意事项,站在扶梯中间两手拎东西没有站稳,碰倒后面的布女士,导致布女士受伤,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扶梯运行不正常,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铁路集团公司的责任:铁路集团公司认为原告系因曹女士原因导致的受伤,案涉现场扶梯设备运行正常,安全提示音正常,对于承运义务并无任何履行上的瑕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本案事发地点为铁路集团公司管理的车站扶梯,因事发当时正值旅客携带行李检票进站乘坐扶梯的高峰期,乘坐扶梯旅客较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铁路集团公司虽尽到广播播放、粘贴警示标语等告知重要事项义务,事发后对旅客救助义务等,但未能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引导旅客安全乘梯,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铁路集团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布女士的责任:布女士站在扶梯中间,未扶好扶手,没有尽到乘坐扶梯握紧扶手,注意脚下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曹女士赔偿布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铁路集团公司在被告曹女士不能全部赔偿时,需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曹女士不小心把人撞倒,被判赔偿13万余元。布女士因一个“小”意外,变成九级伤残。铁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人身安全无小事,他们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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