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是一名自媒体up主,拥有百万粉丝。假期来到云南旅游,拍摄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如果将视频放到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站播出,是否会侵犯游客们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冰冰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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