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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害——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23-08-25 22:19:2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马娇)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从现实走向虚拟空间。近年来,网络暴力越演越烈,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而自杀的案例屡屡发生。

比如,被告人蔡某怀疑未成年人徐某在其服装店试衣时偷衣服,将徐某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经常带只小狗逛街,求人肉”的字幕发到微博上。很快,网友发起的“人肉搜索”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隐私全部曝光,顷刻之间,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疯狂蔓延。

最终,徐某不堪受辱,愤而自杀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并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

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若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和诽谤罪司法解释第5条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很多情况下,网民习惯站队到自认为正义的一方,以道德的力量审判他人,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加以自身的判断,去辨清事实的真相,只是充当了刽子手的角色,不辨真伪的转发信息,或者盲目的谴责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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