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小刘、小李三人系朋友关系,小刘和小李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陈名下有闲置汽车一辆借给小刘使用,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小刘便委托小李将车辆还给小陈。小李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小李追偿,经法院判决,小李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后小李找到小刘、小陈二人协商分摊赔偿款事宜,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和小陈二人支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本是出于朋友之情相助还车,却因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最终昔日好友对簿公堂,事故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呢?
法官说,本案中,小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刘,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陈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小刘占有后,小刘即应对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相同情形下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但小刘又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小陈和小刘未尽到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法院酌定小陈和小刘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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