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思妤)小赵以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冰冰借款30万元,但由于冰冰当时手头紧张,便从银行贷款30万元转借给小赵,小赵承诺贷款利息由自己负担。借款后,小赵定期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银行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冰冰多次催要未果,自行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赵偿还借款。
本案中,冰冰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小赵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冰冰与小赵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小赵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30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虽为无效,但小赵仍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小赵返还原告冰冰借款30万元。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此案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都有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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