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思妤)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导致自己出事故,两车并没有接触,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让我们一起看下这个案例吧。
冰冰骑二轮电动自行车自家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小赵驾驶小型客车从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冰冰为躲让小赵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冰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小赵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冰冰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冰冰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赵则称冰冰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冰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冰冰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小赵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小赵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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