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黄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不久,黄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被脱落的悬挂物砸中,造成颈肩等部多处粉碎性骨折,急需就医手术。事故发生后,黄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建筑公司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请问,黄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官说法】黄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去了公平性,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公司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黄某的家属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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