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坛

百姓视“典”丨微信朋友圈 发言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10-09 20:21:2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曲诗雨)微信目前成为了大多数人不可或缺且广泛使用的通讯交流工具,微信附带的朋友圈功能也为大家提供了另一种交流平台。在朋友圈,我们可以查看朋友发表或转发的各类信息,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并发表评论,也可以转发文章、发表观点、上传照片或者视频向他人展示自己的最新消息,甚至可以借助朋友圈宣泄情绪、吐槽不快、寻求慰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朋友圈并不是一个脱离法网、随心所欲的私人空间。

某天晚上,小新看到其朋友小楠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聚会视频,正是另一朋友小北在视频中提到了自己的一些私事,并流传开来,引起了评论区七嘴八舌的探讨,这不仅让小新羞愧难当,还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

小新认为,小北在视频中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其诋毁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小楠将小北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影响了小新的社会评价,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于是,小新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那么,小新能否起诉小北和小楠,并要求她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分别有相应规定。

小楠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将小北的不实言论发布到朋友圈,引起朋友广泛关注,客观上降低了小新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小新有权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社交网络交友平台,它的互动性、分享性使得公民的言论更为自由,但它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个人的“私自领地”。用户在发布信息时,不管是发微信的人,还是评论微信的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马尧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