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孙某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每月利息200元,但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半年后,孙某又向林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林先生利息1200元,依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一年后,林先生向孙某讨要债款,两人为此大打出手。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孙某和林先生达成“有钱时再还”的和解协议,该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该约定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就是说,“有钱时再还款”的约定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条件是否已成立,通常就要求权利人在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该案例中,林先生在主张孙某还款时,有义务证明孙先生“已经有钱了”。这与直接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相比,明显加重了林先生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想提前或按时回收借款的一方,在缔约时约定更具体而明确的还款日期为佳。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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