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小李和妻子准备在北京买房,但二人均没有北京户口,没有买房的资格,于是找到有资格买房的谢某,小李夫妻二人出资,让谢某代为买房。小李借用谢某名义买房后采取保管房产证,并与谢某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的办法来规避风险。这办法可以起到证明小李是房款实际出资人的作用,并不能达到取得产权、规避风险的目的。
【法官说法】首先,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以登记为准,小李虽然保管了房产证,但其并不是房屋登记的所有人。谢某作为登记的产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的手段重新取得房产证。届时,小李会发现,自己手中的房产证不过成了一张废纸。
其次,由于小李并不具有购房资格,其与谢某签署的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起不到房产权属约定的效果。
再次,法律保护在交易中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今后如果谢某对外卖房,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买卖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小李可能面临被房屋买受人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最后,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还存在被名义购房人亲属继承的潜在风险。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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