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小王开办了一家模具制造工厂,因遭遇经济危机,大量货品积压,急需流动资金周转。于是,小王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工厂的一台价值120万元的高端进口机器抵押给银行,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祸不单行,小王的工厂又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为了能按时给工人发工资,小王又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老白和老赵,借得40万元和30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现小王无法偿还银行、老白和老赵的借款,请问谁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所有抵押权都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受偿;如果抵押权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那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抵押权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银行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机器拍卖款清偿的第一顺位人,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老白和老赵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需要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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